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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粮储政策重点问题解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07 09:39:19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    作者:制粉网(整理)    浏览次数:3265    评论:0
导读

1、关于装粮线问题《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

1、关于装粮线问题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³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

粮仓设计仓容为按照标准小麦容重750kg/m³算出的理论参考值,不作为判断平房仓是否超限装粮的依据。储存稻谷时,可适当超过设计装粮线,但应留足粮面上部作业空间,按照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小于1.8米把握。如仓内加装吊顶,也尽量保持粮面以上作业空间不小于1.8米,以免影响作业安全等。

粮仓出现沉降、形变,应在确保结构安全、生产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储粮。如因仓房沉降等,造成实际储粮高度超过设计装粮高度,应由有资质的单位对仓房结构安全性及安全储粮高度予以鉴定评估。

2、关于杂质减量问题

关于水分杂质减量核销的规定,请具体参见《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附件2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三十四条。实践中,入库后直至储存期间发生的水杂减量,可在出库时一并处理。

入仓前因粮食烘干、清理或其他原因等如需二次过磅,水杂减量据实进行损耗核销处理。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具体办法且符合处理原则,从其规定。

3、关于政府储备、粮食储存年限问题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

其中,“年份”是指国产粮食为实际收获年份、国产食用植物油为实际加工年份、进口粮油为进口到港年份;“权属”是指政府储备的粮权属于中央或地方哪一级政府,如国务院或某省人民政府。

根据《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首次入仓,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即当月为储存首月,下月为次月,以此类推。

4、关于污染源有效距离问题

粮油经营门店不同于《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的“粮油仓储单位”,不能套用有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要求。

5、关于货位卡填写问题

地方储备粮涉及动态轮换的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动态轮换应避免出现混存现象。库存货位卡上的入库时间、形成货位时间及入仓水分的填写,参见《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库存粮油货位卡〉等粮油仓储管理常用表格表样的通知》(国粮展〔2010〕11号)附件1-2。

6、关于“雨中三查”问题

粮油保管需做好“雨中三查”,这是保障降雨天气或汛期粮油储存安全的重要经验措施。一般来说,雨前做好隐患排查,雨中做好必要巡查,雨后做好相关核查,确保安全,避免雨雪天气造成明水渗入粮仓或油罐内,影响粮油储存品质。

7、关于储存损耗问题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关于一个批次的粮食,是指同一批次粮油多货位进或出的情况。“同一年度”出库不能认作“同一批次”出库。不同货位之间的溢余和损耗,不能进行冲抵。

8、关于损溢核销问题

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附件2,粮油储存损耗应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溢余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同一仓(货位)粮食分次出库,储存损耗在出清后一次性核销。

9、关于磷化铝空罐处理问题

具体操作可参照《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LS/T1201-2020)中“14 磷化铝残渣处理”的相关规定,“无害化处理可采用水法处理,处理时应在远离非作业人群、通风良好的场所。

每次将小于2kg的磷化铝残渣放入专门设置的桶、盆或水泥池中,加入3倍~5倍重量的热开水,辅以搅拌,使其快速分解为无害物质(少量氢氧化铝),之后按一般液体废物处理;或采取专门的磷化铝残渣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10、关于水分减量问题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验收检验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原则,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中储粮集团公司统一组织中央储备的验收检验,……地方储备的验收检验要求由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确定。”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库检验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其中“按规定”即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二)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三)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专业粮食检验机构”一般应当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计算粮食储存损耗水杂减量,应完整反映货位保管期间变化情况,使用平仓后和出仓时的检测数据,只要质量检验符合规定即可。

 


 
(文/制粉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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