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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29 10:24:43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制粉网(整理)    浏览次数:3943    评论:0
导读

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祥作的关于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审议结果

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祥作的关于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社会公众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完善大食物观有关内容,增加规定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的有关规定。

 

三审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在有关构建粮食供给保障体系的规定中明确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的要求;二是增加规定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三是在规定鼓励引导粮食加工结构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增加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全国人大代表、社会公众提出,应充分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

 

三审稿增加以下规定:在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的规定中明确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增加提高为粮食生产者提供社会化服务水平的规定;等等。

 

有关部门提出,目前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结果相比,耕地布局、数量、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已划定的“两区”中的部分地块耕地性质已发生变化,需作适时调整补划,本法对禁止擅自改变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可不作规定,在相关立法中再作研究考虑。三审稿采纳这一意见。

 

根据有关改革精神,有关部门建议明确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防控粮食安全风险;同时,落实组建统一的省级储备粮管理企业或依托现有机构的改革要求,建议考虑对承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执行主体既有企业也有事业单位的情况。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有关内容修改为,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负责,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


 
(文/制粉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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