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粮食储存企业正在出仓的300吨2019年生产的早籼稻谷,没有按规定进行粮食出库质量安全检验,仅持有2020年9月的质量检验报告。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案例点睛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